校園直飲水(5,待續)
(接前)
T/CAQI XXXX-20XX
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中國質量檢驗協會團體標準(討論稿)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與命名、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學校使用的由凈化單元、溫控單元組成的飲用水處理裝置(以下簡稱“飲用水處理裝置”)。
注:托幼機構除外。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1019 家用電器包裝通則
GB30978《飲水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T 4214.1 聲學 家用電器及類似用途器具噪聲 測試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3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機和制冰機的特殊要求
GB 4706.19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
GB 4706.36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商用電開水器和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
GB 5296.2 消費品使用說明 第2部分: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T 5750.1~13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GB 20044 電氣附件 家用和類似用途的不帶過電流保護的移動式剩余電流裝置(PRCD)
GB/T 22090 冷熱飲水機
GB/T 26125電子電氣產品 六種限用物質(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測定
GB/T 26572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
GB 30978 飲水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
GB 50099 中小學設計規范
QB/T 4828 家用和類似用途反滲透、納濾凈水機專用壓力罐
QB 1334水嘴通用技術要求
CJJ 110 管道直飲水系統技術規程
SB/T 10460 商用電開水器
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號文 附件2《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號文 附件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2001)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學校用飲用水處理裝置drinking water treatment device for school
以市政自來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為原水,用在學校內保障學生飲用水安全的裝置。
3.2
凈化單元 purification unit
在學校飲用水處理裝置中,通過各種形式的水處理,旨在改善飲水水質的處理單元。
3.3
溫控單元 temperature Control Unit
在學校飲用水處理裝置中,通過溫度調節適用于飲用要求。
4.分類與命名
4.1 分類
4.1.1按凈化方式分:
a)反滲透,以RO表示;
b)納濾,以NF表示;
c) 超濾,以UF表示;
d)其他,以QT表示;
4.1.2按溫控方式分:
a)加熱
蓄熱式,以RX表示;
即熱式,以RJ表示;
b)制冷
電子式,以LD表示;
壓縮機式,以LY表示;
c)加熱和制冷
蓄熱電子式,以XD表示;
蓄熱壓縮機式,以XY表示;
即熱電子式,以JD表示;
即熱壓縮機式,以JY表示;
4.2 型號命名
5 技術要求
5.1 使用條件
5.1.1 進水要求
a) 進水壓力:0.1MPa~0.4MPa;
b) 進水溫度:5℃~38℃;
c)進水水質符合GB5749要求的市政自來水及集中式供水。
5.1.2環境條件:
a)適用環境溫度:
——溫熱型:5℃~40℃;
——冷熱型:10℃~38℃;
b)大氣壓力:0.094MPa~0.106MPa;
c)環境相對濕度不大于90%(25℃時)
d)周圍無易燃、易爆和腐蝕性氣體,導電塵埃,震動等
5.2 外觀和結構
5.2.1箱體表面應平整光滑,無鋒棱、毛刺及明顯的錘痕;
5.2.2 外觀無銳利棱邊,棱邊宜采用圓角過渡,或者采用軟性材料防護。
5.2.3涂層表面應平整光滑、色澤均勻,不應有明顯的起泡、流痕、麻紋、皺紋等缺陷;
5.2.4電鍍件的裝飾鍍層應光潔、細密、色澤均勻,不應有斑點、剝落、露底、針孔、氣泡等缺陷;
5.2.5塑料件的表面應平整光滑、色澤均勻,不應有裂痕、氣泡、明顯縮孔和變形等缺陷;
5.2.6結構應不能影響學校的日?;顒?。
5.2.7取水水嘴應有良好的固定方式。
5.3.衛生安全
5.3.1 與水接觸的材料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5.3.2 水嘴應符合QB1334要求。
5.3.3 出水水質菌落總數不得大于100cfu/mL,其他指標應符合原衛生部衛法監發[2001]161號文 附件4《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2001)。
5.4 安裝要求
5.4.1 凈水設備的安裝位置和水嘴數量應符合GB50099.
5.4.2 管道直飲水系統應符合CJJ110.
5.5 環保要求
所選用的所有材料,應符合GB/T 26572的限量要求。
5.6 電氣安全
飲用水處理裝置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下列條件:
a)飲用水處理裝置電氣安全性能應符合GB4706.1、GB 4706.36的要求;額定容量小于10L,且額定電壓不超過250V的應符合GB4706.1、GB 4706.19的要求。
b)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電氣安全還應符合GB4706.13的要求。
5.7額定容量
水罐實際容量應不超過額定容量的±10%。
5.8 制開水性能
5.8.1 開水出水溫度
在規定條件下,測得飲用水處理裝置的開水出水溫度應不小于92℃。
5.8.2 制開水能力
飲用水處理裝置制開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9 制溫水性能(僅適用于具備制溫水功能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5.9.1 溫水出水溫度
應不高于40℃。
5.9.2 制溫水能力
出水溫度不高于40℃時,飲用水處理裝置制溫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10制冷水性能(僅適用于具備制冷水功能機型)
5.10.1 制冷水出水溫度
5.10.1.1 壓縮機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冷水出水溫度應不高于10℃。
5.10.1.2電子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冷水出水溫度應不高于15℃。
5.10.2 制冷水能力
5.10.2.1 壓縮機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出水溫度不高于10℃時,飲水機制冷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10.2.2 電子制冷式冷熱型飲用水處理裝置出水溫度不高于15℃時,飲水機制冷水水量應不小于額定值的95%。
5.11 熱效率
按GB30978的要求。
5.12 保溫性能
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加熱(制冷)至保溫狀態后,其溫度下降(上升)速度應不大于6℃/h。
5.13 待機耗電量
按GB30978的要求。
5.14 出水閥耐久性
飲用水處理裝置的出水閥應有良好的耐久性,無漏水現象。其出水閥在正常使用溫度下,應能經受開閉試驗后無損壞。
a)機械式:50000次;
b)電控式:100000次。
20000次開閉試驗后無損壞。
5.15 密封性能
5.15.1 制冷系統密封性能(僅適用于帶壓縮機制冷系統的飲用水處理裝置)
壓縮機制冷系統應密封,任何部位制冷劑年泄漏量應不大于0.5 g。
5.15.2 氣密性能
飲用水處理裝置在機組常工作時除溢流管外不得有水蒸氣外漏。
5.16 能效
飲用水處理裝置能效應符合GB30978規定。
5.17承壓性能
5.17.1 水質處理單元
5.17.1.1靜態壓力
按照6.17.1.1的試驗方法試驗后,無泄漏及損壞。
5.17.1.2爆破壓力
不小于3.2MPa。
5.17.2 凈水壓力儲水桶
按QB/T4828的要求。
5.17.3熱膽和熱交換器
5.17.3.1熱膽和熱交換器的結構強度應能承受1.2MPa的水壓靜壓試驗,無裂紋、無破損。
5.17.3.2熱膽上應設有安全閥或泄壓閥,其進口應直通熱膽內頂部,其排放口應導入排水管,不得對電氣元件造成損害,安全閥的最大起跳壓力或泄壓閥的開啟壓力不得大于0.15MPa,安全閥的排放通道尺寸應能滿足熱膽全功率加熱時所產生的蒸汽的安全排放要求,即安全閥或泄壓閥開啟后熱膽內壓力不允許上升。
5.17.3.3熱膽的進水管應設有減壓裝置,減壓裝置的出口連通熱膽,減壓裝置的出口壓力不得大于0. 5MPa。
5.17.4 非承壓部件
飲用水處理裝置非承壓部件經0.45MPa水壓試驗,各接口、管路、閥門應無泄漏現象。
-kerning:1.0000pt;" >100000次。
5.18 噪聲
運行噪聲不得大于60dB(A)。
5.19 防干燒
按6.19的要求進行試驗,試驗后電按表1規定的的75%試驗電壓的電氣強度試驗應無擊穿、無閃絡。
5.20 防爆
帶加熱裝置的飲水處理裝置應設有泄壓裝置,其啟動閥值不得超過450kpa,試驗期間水罐內的壓力不得超過0.6Mpa。
5.21 防燙傷
5.21.1 在取水水嘴附近,應有明顯的“取水操作指引”標簽。
5.21.2 出水溫度>40℃的取水水嘴,必須安裝有童鎖,在水嘴上或者附近設有明顯的警告提示。
5.21.3 在無外界因素影響下,任何取水水嘴的表面溫度不得>40℃。
5.21.4 按照“產品說明”或“取水操作指引”的方法進行取水操作時,應有防止水飛濺的措施。
5.21.5 在飲用水裝置的任何操作面,不得設有蒸汽排放口。
6.實驗方法
6.1 試驗條件
6.1.1 除特殊規定外,試驗應在下列條件下進行。
a) 實驗室的環境溫度:(25±5)℃;
b) 試驗用水溫度:(23±2)℃;
c) 試驗進水水質:符合GB5749的原水。
6.1.2 結構完整性試驗應在專用設備中進行,以防止在試驗過程中發生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壞的危險。
6.1.3 主要測量儀器及其要求。
a) 電度表的分度值應能讀出0.01 kW·h,型式檢驗時的精度應不低于1.0級,出廠檢驗時精度應不低于2.5級;
b) 電工儀表中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等,型式檢驗時的精度應不低于0.5級,出廠檢驗時精度應不低于1.0級;
c) 壓力測量儀器,在測量點上的測量精確度和精密度應達到2%。
d) 電氣試驗裝置的容量應不小于18kVA;
e)溫度測量應采用熱電偶或其它測量裝置,其精度應精確到±0.5℃。
6.2 外觀視檢。
6.3 衛生安全
按GB/T 17219、GB5750.1~13、QB1334規定的方法測定。
6.4 安裝要求
6.4.1 凈水設備的安裝位置和水嘴數量按GB50099規定的方法測定。
6.4.2 管道直飲水系統按CJJ110規定的方法測定。
6.5 環保要求
按GB/T 26125的方法測定。
6.6電氣安全
按GB 4706.1、GB 4706.13、GB 4706.19、GB 4706.36規定的方法測定。
6.7 額定容量
a)按照產品“使用說明”要求安裝調試并通水;
b)常壓式溫飲用水處理裝置在注滿水直到出水閥有水流出為止稱飲用水處理裝置重量m1;步進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在自動運行進水到高水位后進水閥停止進水為止稱飲用水處理裝置重量m1;再將飲用水處理裝置底部旋塞旋開放水至無水流出為止,再稱其重量m2,
c)按式(1)計算容量偏差。
式中:
δ——容積偏差,單位為百分率(%);
m1——注滿水后飲用水處理裝置的重量,單位為千克(kg);
m2——放完水后飲用水處理裝置重量,·;
V——飲用水處理裝置額定容積,單位為升(L);
ρ——測量溫度下水的密度,單位為千克每升(kg/L)。
6.8制開水性能
6.8.1 開水溫度
a)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將裝置安裝于實驗室內,待飲用水處理裝置正常工作至停止加熱后,立即打開開水水嘴放水5s后在開水水嘴出水口5~10 mm處測量開水出水溫度。
b)即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將裝置安裝于實驗室內,待飲用水處理裝置正常工作后,立即打開開水水嘴放水10s后在開水水嘴出水口5~10 mm處測量開水出水溫度。
6.8.2 制開水能力測量、
a)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在加熱裝置停止工作后,打開開水水嘴開始收集飲用水處理裝置2h±1min的開水量;
b)即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待裝置正常運行后,打開開水水嘴開始收集飲用水處理裝置2h±1min的開水量;當裝置設有保護程序時,待裝置恢復正常狀態時繼續收集;
c)取水過程中應監控水嘴的出水溫度應符合5.4.1的要求,如出水溫度不符合要求,應關閉水嘴,待水溫符合要求后,續續收集開水,收集完畢,稱其重量m,按式(2)計算其開水量。
m
V = -- ........................................................(2)
2p
式中:
V——制水量,單位為升/小時(L/h);
m——收集的水量,單位為千克(kg);
p——測量溫度下水的密度,單位為千克每升(kg/L)。
6.9 制溫開水性能
6.9.1溫水出水溫度
a)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在飲用水處理裝置加熱裝置停止工作后,在溫水水嘴出水口5mm~10mm處測量溫水出水溫度。
b)即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待裝置正常運行后,在溫水水嘴出水口5mm~10 mm處測量溫水出水溫度。
6.9.2制溫水能力
a)蓄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在加熱裝置停止工作后,打開溫水水嘴開始收集飲用水處理裝置2h±1min的溫開水量,
b)即熱式飲用水處理裝置,待裝置正常運行后,打開溫水水嘴開始收集飲用水處理裝置2h±1min的溫開水量;當裝置設有保護程序時,待裝置恢復正常狀態時繼續收集;
c)取水過程中應監控水嘴的出水溫度應符合5.9.1的要求,如出水溫度不符合要求,應關閉水嘴,待水溫符合要求后,續續收集溫水,收集完畢,稱其重量m,按式(2)計算其溫水量。
d)對帶調溫閥機型,在進行測量前應關閉調溫閥。
6.10 制冷水性能(僅適用于具備制冷水功能機型)
6.10.1冷水溫度
帶制冷水功能的機型,在飲用水處理裝置正常工作至停止制冷后,立即在冷水水嘴出水口5mm~10 mm處測量冷水出水溫度。
6.10.2 制冷水能力
帶制冷水功能的機型,在制冷裝置停止工作后,打冷水水嘴開始收集飲用水處理裝置2h±1min的冷水量,測量過程中應監控水嘴的出水溫度應符合5.10.1的要求,如出水溫度不符合要求,應關閉水嘴,待水溫符合要求后,續續收集冷水,收集完畢,稱其重量m,按式(2)計算其冷水量。
6.11 熱效率
按GB30978的方法測試。
6.12 保溫性能
將熱電偶布于水罐上探溫孔處,應用導熱硅脂使熱電偶緊密貼于探溫孔,飲用水處理裝置注滿水后自動運行到自動停止加熱后,關水源與電源記錄下水的初始溫度T0;再過3h±2min后,記錄下水的結束溫度T1,按式(5)計算。
△T=(T0T1)/3………………………………………………………………………(5)
式中:
△T——每小時溫降,單位為開爾文(K);
T0——水的初始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T1——水的結束溫度,單位為攝氏度(℃)
6.13待機耗電量
按GB30978的方法測試。
6.14 出水閥耐久性
飲用水處理裝置在室溫下放置,注滿水,通電加熱停止后開始測試。出水閥的一開一閉為一次,按20次/min~25次/min進行試驗。
6.15 密封性檢驗
6.15.1 制冷系統密封性能試驗
將帶制冷功能的飲用水處理裝置置于正壓式內,注滿水,通電制冷,用鹵素檢漏儀對制冷系統的任何部位進行檢漏。斷開電源,再次用鹵素檢漏儀對制冷系統的任何部位進行檢漏。
6.15.3 氣密封性能
關閉出水閥,打開水源與電源,讓飲用水處理裝置自動運行,目測檢查(除溢流管外)應無水蒸氣泄漏。對帶調溫閥機型,在進行測量前應關閉調溫閥。
6.16 能效
按GB30978的方法測試。
6.17承壓性能
6.17.1 水質處理單元
壓力試驗裝置如圖1
6.17.1.1 靜態壓力試驗
按下列規定進行靜態壓力試驗:
a) 試驗用水的溫度應保持在(13-24)℃;
b) 按正常安裝和操作規定進行完整組裝,并將水質處理單元的進、出水口連接到圖1中所示的試驗裝置上;
c) 向水質處理單元內注滿水,使單元內的空氣全部排空。關閉單元的凈水口和排水口,啟動泵對單元施加壓力;
d) 以不超過0.4MPa/s升壓,在5min內將壓力增加到2.0MPa;
e) 將試驗壓力保持15min。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地檢查單元的水密性。
6.17.1.2 破裂壓力試驗
a) 試驗用水的溫度應保持在(13-24)℃;
b) 按正常安裝和操作規定進行完整組裝,并將水質處理單元的進、出水口連接到圖1中所示的試驗裝置上;
c) 向水質處理單元內注滿水,使單元內的空氣全部排空。關閉單元的凈水口和排水口,啟動泵對單元施加壓力;
d) 以不超過0.4MPa/s升壓,在5min內將壓力增加到3.2MPa;
e) 將試驗壓力保持5S,并進行泄壓。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地檢查單元的水密性和各承壓部件的完整性。
6.17.2 凈水壓力儲水桶
按照QB/T4828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
6.17.3熱膽和熱交換器
6.17.3.1水壓試驗
拆除熱膽上的安全閥和/或泄壓閥,并將其接口封閉,將熱膽和熱交換器接入壓力不大于0.3MPa的試驗用水,開啟出水閥排氣,多次接入水源和開啟出水閥排氣,直到熱膽和熱交換器內的空氣全部排盡,再接入壓力為1.2 MPa的常溫水源,并保壓10 min,觀察有無異常變形和泄漏現象。
熱膽和熱交換器的水壓試驗也可以單獨進行,方法同上。
6.17.3.2 限壓和泄壓能力試驗
裝上安全閥和/或泄壓閥,去除限溫裝置,并在連通熱膽的管路上裝上壓力表,然后,熱膽全功率通電加熱至安全閥起跳或泄壓閥開啟,然后繼續通電1min,測出安全閥起跳時的壓力或泄壓閥開啟時的壓力,并觀察和記錄此過程中的壓力上升情況。
6.17.3.3 減壓效果試驗
在連通熱膽的管路上裝上壓力表,并使限溫裝置恢復功能,將水處理裝置接入水壓為0.4 MPa的常溫水源,通電制水、加熱,使機器正常運行,待加熱結束時開啟1個出水閥,測出此過程中熱膽內出現的最大壓力。
6.17.4 非承壓部件
將出水閥關閉,在進水閥前接駁可調節水壓的供水裝置,調節壓力至0.45MPa并保持10min。
6.18噪聲
按GB/T 4214.1的方法測定。
6.19 防干燒
按生產廠商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安裝,將飲用水處理裝置內熱罐的水完全放掉,將交流接觸器、繼電器等控制元件的觸頭短接,關閉進水閥,以額定電壓通電干燒3分鐘或干燒至無輸入功率,以先達到的條件為準,試驗期間不應出現發熱管可見變形、熔融、噴火及釋放有害氣體等影響安全的現象。發熱管冷卻恢復到室溫后,電氣強度應符合5.19的要求。
6.20防爆
按生產廠商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安裝,將交流接觸器、繼電器等控制元件的觸頭短接,注滿水,讓飲用水處理裝置自主控制進水,關閉出水水嘴,水燒開后持續工作1h,試驗過程中不允許出不現水膽、管路、接頭等破裂、爆裂現象(試驗期間允許飲用水處理裝置的溫控元件動作),應符合6.20的要求。
6.21防燙傷視檢
6.22 出水流量
啟動試驗樣機運行,打開所有水嘴,30s后取水樣測試,每隔1min收集一次,每次收集30s,取3次測試值的算術平均值為試驗結果。
7.檢測規則
7.1 檢驗分類
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飲用水處理裝置應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附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方可出廠。
7.2.2 出廠檢驗項目及其不合格分類見表3。
7.2.3 出廠檢驗的組批、抽樣方案及判定按GB/T 2828.1的規定進行,其中檢驗水平和接收質量上限AQL值由制造廠根據自身的控制需要或按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7.2.4 出廠檢驗中的電氣安全屬致命缺陷,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即判該批次產品不合格。
7.3 型式檢驗
7.3.1 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定型鑒定時;
b)更改主要原材料、更改生產工藝時;
c)停產半年后,恢復生產時;
d) 產品轉廠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衛生監督機構要求檢驗時;
g)出現重大質量事故時。
7.3.2 型式檢驗項目及不合格分類見表4。
7.3.3 型式檢驗中的衛生安全、出水水質、電氣安全屬致命缺陷,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即判該批次產品不合格。若出現其他類別不合格項,允許從同一批次中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檢,若仍出現不合格項,
則判該批次型式檢驗不合格。
7.3.4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樣,抽樣方案見表5。
8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8.1 標志
飲用水處理裝置應在表面印有下列內容:
a) 產品名稱、商標、型號。
b) 制造廠名稱、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c) 主要性能參數、精度、規格尺寸。
d) 衛生許可批準文號、執行標準號。
e) 存儲周期(保質期),生產日期。
f) 注意事項和/或警示用語。
8.2 包裝
8.2.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8.2.2 包裝應符合GB/T 1019的規定。
8.2.3 包裝箱外表面應至少清晰標明下述內容:
a) 產品名稱、商標、規格型號;
b) 制造廠名稱、地址、電話;
c) 毛重、凈重和數量;
d) 包裝箱外形尺寸(長×寬×高);
e)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8.2.4 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合格證。
8.3 運輸
運輸過程中應固定牢靠,避免碰撞、跌落,防雨防潮,不得重壓或倒置,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運。
8.4 貯存
應貯存在干燥、通風、無有毒有害物品的地方,不得重壓或倒置,避免陽光長期直射。